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P地址资源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P地址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IP地址资源作为互联网设备在网络中的唯一标识,在确保网络平稳运行、驱动互联网蓬勃发展、助力数字经济繁荣兴盛等方面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为规范和促进我国IP地址资源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APNIC)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NNIC作为中国的国家级互联网注册机构(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负责IP地址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从CNNIC 申请和使用IP地址资源的单位,需申请成为CNNIC IP地址用户(简称IP地址用户)。IP地址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CNNIC于1997年成立了以CNNIC为召集单位的IP地址分配联盟。IP地址分配联盟不收费, IP地址用户自动成为IP地址分配联盟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IP地址资源是指IPv4地址、IPv6地址和AS号码。
第二章 IP地址资源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IP地址资源的分配是全球唯一的,在被分配给IP地址用户的同时,CNNIC将在WHOIS数据库中对该资源进行信息注册,以保证分配的唯一性。
第六条 IP地址应该根据网络结构进行层次性的分配,使其有利于地址聚合及限制全球路由表的长度。
第七条 IP地址资源必须依据申请者提交的需求进行分配, 该分配基于授权使用的原则,既不是永久出售也不是转让。
第八条 IP地址用户须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 IP地址用户的营业资质有效且及时缴纳IP地址资源相关费用时,才能继续使用IP地址资源及进行业务办理。
第十条 IP地址用户的业务申请须由其在CNNIC登记的联系人提出。
第十一条 CNNIC负责维护直接分配给IP地址用户的IP地址资源的WHOIS信息, IP地址用户负责维护向下分配的IP地址资源的WHOIS信息。
第十二条 IP地址用户在CNNIC登记的联系人信息有变化时,须及时通知CNNIC。IP地址用户需保证在CNNIC登记联系人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IP地址用户资格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大陆境内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真实有效;
(三)申请单位符合第四、五、六章中IP地址资源的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向CNNIC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一)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如实填写的《IP地址用户资格及IP/AS资源申请表》。
第四章 IPv4地址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个单位可从CNNIC申请最多2C IPv4地址。地址分配基于真实需求进行。
第五章 IPv6地址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IPv6地址分配基于真实需求进行,未持有IPv4地址的单位可以独立申请IPv6地址,默认最小分配单位为/32。分为初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次申请
具有未来两年内向客户提供IPv6连接服务并向其分配IPv6地址的计划,则符合条件申请/32的IPv6地址。符合以上同等条件的私有网络也有资格申请/32的IPv6地址。
如果申请超过/32的IPv6地址,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其IPv6网络规模适于分配更多的地址,或有足够的IPv4网络和客户基础并有将现有IPv4服务和客户迁移到IPv6的计划,并且具有相应地网络设施和设备能力,则有可能获得大于/32的初次IPv6地址分配。申请/24及以上IPv6地址段的单位,应做好接受现场审核的准备。
(二)后续申请
当IP地址用户的IPv6地址利用率满足HD比例大于等于0.94的评价标准时,可以申请得到与原来地址数量相同的IPv6地址。如果可能,将分配给其与原来地址相邻的一块地址,即IP地址用户得到的总地址前缀向左移一位。如果IP地址用户需要申请更多的IPv6地址,则需要提供材料来证明其未来两年内的IPv6地址需求,CNNIC将根据其材料,分配适当的地址。
第六章 AS号码的申请
第十七条 IP地址用户具有与其他AS号码互连的需求,可申请AS号码。
第十八条 IP地址用户可以申请AS号码自用或者提供给其接入客户使用。
第七章 WHOIS注册要求
第十九条 IPv4地址注册
IP地址用户向下游客户/网络分配超过/30的地址,应将相应地址段在WHOIS数据库中进行注册,此操作由IP地址用户在用户资源管理系统中完成。IP地址用户应在WHOIS信息中登记正确的本单位联系人信息, 并有责任保持该WHOIS注册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IPv6地址注册
IP地址用户向下游客户/网络分配IPv6地址,应以/48为单位进行WHOIS信息注册,此操作由IP地址用户在用户资源管理系统中完成。IP地址用户应在WHOIS信息中登记正确的本单位联系人信息, 并有责任保持该WHOIS注册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AS号码注册
所有分配使用的AS号码都必须做WHOIS注册,此操作由CNNIC完成,IP地址用户应向CNNIC提供准确的AS号码互联信息以及相关的联系人信息。
第八章 IP地址资源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 IP地址资源转移仅适用于IP地址用户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任意类型的IP地址资源转移,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转移双方的营业资质有效。
2. 转移双方无欠费、无不良行为问题。
3. 转移双方须至少在双方年费截止日期60天之前按照要求提交转移材料,转移材料包括转移双方基本信息以及接收方对地址需求和过去地址使用率的详细说明。
4. 转移申请应由转出方发起,转移双方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或失效要承担法律责任。
5. 原则上持有时间不满1年的地址段,不得转移。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地址段,须按照要求提交转移材料,转移材料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转移。如涉及重大业务需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地址转移且突破以上原则的,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6. 海外地址转入、IP地址用户单位解散、国内子母公司互转这三种情况不受第5条限制,除常规转移材料外,还需提供市场监督等官方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转移材料审核合格后可办理转移。
7. 根据APNIC政策规定,103.0.0.0/8地址段和2019年7月后视同103.0.0.0/8地址段的回收再分配地址转移仍需要满足距离初始分配时间满5年。
第九章 IP地址用户名称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IP地址用户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单位名称变更,CNNIC可受理其更名申请。IP地址用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或电子版;
2. 新单位名称对应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电子版。
第十章 IP地址用户的续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IP地址用户须在IP地址资源的使用到期日之前向CNNIC续交下一个周期的年度使用费,CNNIC应提前通知IP地址用户续交年度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具备有效营业资质的IP地址用户才能进行续费。
第十一章 IP地址用户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IP地址用户资格将被取消,CNNIC将对其作退出处理:
1. IP地址用户由于自身原因不需要继续使用IP地址资源,并向CNNIC提交退出申请;
2. IP地址用户申请将所持有的全部IP地址资源转移给其他IP地址用户,并完成转移操作;
3. 由于IP地址用户原因,出现第三十条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IP地址用户的资格被取消后,已经分配的IP地址资源将被全部无偿收回,IP地址资源的WHOIS注册信息和备案信息将被删除,IP地址用户的上级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也将得到相应通知停止其路由广播。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IP地址资源得到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应用,同时为规范IP地址资源分配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CNNIC制定此罚则。
第三十条 对于IP地址用户发生如下行为,CNNIC有权终止与其签署的IP地址用户协议、取消其用户资格、收回其持有的全部IP地址资源。对于违法行为,CNNIC还将保留追究该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1. 在申请IP地址用户资格、申请IP地址资源、提出IP地址资源转移或提出名称变更等业务需求时,向CNNIC提供虚假或失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件、执照、申请表格等;
2. 拖欠IP地址资源年度使用费超过60天;
3. IP地址用户或其接入客户擅自修改或伪造CNNIC出具的成员证书;
4. 利用IP地址资源从事违法活动;
5. 未经CNNIC书面审核同意擅自进行IP地址资源转移;
6. 囤积倒卖IP地址;
7. IP地址备案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且经CNNIC两次提醒仍不改正;
8. 向CNNIC提供的WHOIS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地址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损害他方权益;
9. 盗用第三方IP地址资源;
10. 使用CNNIC分配的IP地址资源时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1. 因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或自身经营原因导致IP地址用户不具备持有IP地址资源资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术语解释
1. 国家级互联网注册机构(NIR)
国家级互联网注册机构是负责向本地区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企事业单位分配 IP 地址、AS 号码资源的权威、中立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国家级互联网注册机构。
2. 地址分配(Allocation)
地址分配是指将 IP 地址分配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便它们对地址往下进一步划分。
3. 地址指定(Assignment)
地址指定是指将 IP 地址分给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终端用户使用。被指定的地址不能做进一步的指定。
4. 可携带性(Portable)
可携带性是指 IP 地址在使用上不受上级接入网络限制的属性,当上级网络提供商发生变化时,此类 IP 地址仍可被携带至其他的提供商网络中使用。CNNIC 分配的 IP 地址均为可携带地址。
5. 不可携带性 (Non-portable)
不可携带性是指 IP 地址在使用上受特定上级接入网络限制的属性,当上级网络提供商发生变化时,不可被携带至其他的提供商网络中使用。
6. HD-比率
HD 比率是衡量 IPv6 地址使用率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Log (已经分配的地址空间)
HD 比率 = ----------------------------------------
Log (最大可分配的地址空间)
其中,“地址空间”表示/56 的数量。
7. 接入点(Point-of-Presence)
PoP 是访问因特网的一个接入点,它必须有一个唯一的 IP 地址。
ISP 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上均有接入点,接入点的数量有时用来衡量服务商的大小和增长率。
8. 自治系统(Autonomous System)
一个自治系统是指在一个(有时是多个)实体管辖下的所有 IP网络和路由器的全体,它们对互联网执行共同的路由策略。
第三十二条 CNNIC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政策变化以及现实管理要求修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规定了IP地址资源申请和使用的常规管理政策,其他特殊情况应另行提请CNNIC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自2025年 4月 16日执行。2022年2月23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P地址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